别告诉她的播放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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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告诉她》从电影艺术的角度来看是平庸的,却胜在题材。当下,空巢老人、癌症、临终关怀等关键词日渐成为中国社会不得不直面的“痛处”,这部讨论癌症患者本人是否应该拥有知情权的影片,有点切中要害的意思。
现代概念上的患者知情同意权(Informed consent)最早来源于纽伦堡审判。针对二战期间德国纳粹医师强迫集中营受试者接受不人道人体试验这一罪行,战后通过《纽伦堡法典》第一次规定了该项权利,而后又以世界医师总会发布的《赫尔辛基宣言》等规范性文件进一步确认,并成为各国相关领域立法普遍遵循的基本原则。从其来源就可以看出,知情同意权是人权的衍生,是对人类基本尊严的一种保障。《别告诉她》涉及到的是这项权利在现实医疗问题中的归属分歧:知情同意权到底属于患者还是家属?而影片的冲突点,是中美两国的法律规定和社会文化在该问题上的对立取向。
我国现行法律,就知情同意权呈现出在“患者”和“家属”之间摇摆不定的暧昧状态,如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法律效力最高)、“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侵权责任法》)、“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这些规定构成了影片中“别告诉她”的法律依据。
家族选择不告诉奶奶罹患癌症的事实,尽管美国儿子一家一度纠结——基于美国法律,这是违法行为——全家最终达成了“别告诉她”的一致。就片尾的结果来看,六年后奶奶(真实生活中)依然健在,看上去皆大欢喜。“告诉”和“隐瞒”的冲突,真的只是哪一项是更“为了奶奶好”的选择吗?看似“孝顺”的手段和“美好”的结果,是完全合情合理的吗?“告诉她”的结果一定就是不好的吗?更重要的是,我们应该如何看待这个个案:是以此为由继续“不告诉”罹患绝症的至亲,还是以此为契机,重新思考患者知情同意权真正的价值。
奶奶至少被剥夺了以下几项权利:其一,知道自己身体状况的权利。罹患癌症必定不是毫无临床症状的,家人对病情的隐瞒甚至伪造,给患者造成了错觉和困惑。其二,选择治疗方式的权利。“我”是患者本人,为什么别人可以决定“我”怎么治病?家人以“维生素”为名胡乱给奶奶吃抗癌药物,可能是用自以为是阻碍了治疗。其三,自己面对死亡的权利。死亡是人生的必修课,“我”有权利决定怎么面对生,“我”更有权利决定怎么面对死。我们的出生是完全被动的,我们的死亡过程难道也要在不知情和没有主动权的状况下进行吗?我们关于“临终”的种种权利,在这个不论自由和人权都应该取得大幅度进步的时代,难道还要像两千年以来中国人一直做的那样,基于儒家文化的“孝顺”、“集体主义”而被剥夺吗?